中国公民办理离婚登记须知 |
2019-08-19 22:20 |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我馆依法缔结; (三)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我馆申请协议离婚; (四)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二、须提交的材料 1、护照原件,护照资料页、备注页复印件(如护照已换发过、已延过期或有其他备注); 2、在塞有效居留复印件(如有); 3、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做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申请离婚登记程序 (一)当事人双方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我馆存档一份; (四)男女双方在向使馆递交符合要求的离婚登记申请材料并获得《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五)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须重新向使馆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坚持离婚的,须持本人护照、居留证件、结婚证(均为原件)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六)当事人双方共同到我馆领取离婚证并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 四、办证收费 婚姻登记免费。 五、注意事项 如婚姻关系在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缔结,当事人申办离婚登记的,使馆不予受理。可通过以下方法办理: (一)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可按我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共同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可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可委托亲友或国内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并在我馆办理委托书、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的公证认证。 (二)如系在驻在国当地登记结婚,当事人可在当地办理离婚手续,或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