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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证简介
2023-12-08 22:20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一、外国人赴华须申办中国签证

   除按有关协议、规定免办签证等情况外,外国人在进入中国前需申请并办妥中国签证。

   赴华前,应检查签证是否有效。如签证过期或入境次数不足,应重新申请签证。


   二、中国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种类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主要分为:

   (一)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 “D”字签证:发给赴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 “F”字签证:发给赴中国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 “J1”字签证:发给常驻(居留超过180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六) “J2”字签证:发给赴中国进行短期(停留不超过180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七) “L”字签证:发给赴中国旅游人员。

   (八) “M”字签证:发给赴中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九) “Q1” 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十) “Q2” 发给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十一)“R” 发给中国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二)“S1” 发给赴中国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十三)“S2” 发给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四)“X1” 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十五)“X2” 发给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十六)“Z” 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三、中国签证的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停留期

   (一)签证的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二)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

   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三)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

   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

   持“D”字签证、“J1”字签证、“Q1”字签证、“S1” 字签证、“X1”字签证及持“Z”字签证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外交、领事机构常驻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四、免办签证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赴华,可免办中国签证:

   (一)前往珠三角、海南岛、桂林团体

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上述团组赴汕头旅游,如直接从汕头出境,活动范围不超出汕头行政区域的,亦适用上述政策。

2、下列59国公民持普通护照赴海南旅游,可从海南对外开放口岸免办签证入境,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停留30天: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挪威、乌克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荷兰、丹麦、瑞士、瑞典、西班牙、比利时、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哈萨克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阿联酋、卡塔尔、摩纳哥、白俄罗斯。

3、东盟10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新加坡、文莱、菲律宾)旅游团(2人及以上),由广西桂林市旅游主管部门资质审定的旅游社组织接待,从桂林机场口岸整团入出境,可免办签证在桂林市行政区停留不超过6日。

(二)过境

1、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限定区域的,可免办签证。

2、下列53国公民(1)如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72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机票,自广州、桂林、重庆、西安、哈尔滨、长沙等城市的航空口岸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可免签停留72小时(可出机场);(2)如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机票,自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厦门、青岛、武汉、成都、昆明等省市部分口岸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可免签停留144小时(可出机场)。具体实施细则可查阅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http://www.mps.gov.cn/n2254996/index.html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摩纳哥、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

(三)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

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5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停留时间为60天至90天不等。

(四)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五)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

持D字、J1字、Q1字、S1字、X1字、Z字签证入境并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办妥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六)双边协议

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者赴华,可免办签证。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http://cs.mfa.gov.cn/zlbg/tyxy_660627/t8339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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