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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9-08-20 23:58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鲍里斯·塔迪奇于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五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塞各领域互利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全面回顾并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中塞传统友谊是两国人民共同创造的宝贵财富,是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的坚实基础。双方指出,两国关系成功发展的经验证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发展模式的差异不会成为发展国家关系的障碍。

  二、双方强调,拓展和深化中塞传统友好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促进世界各国的和谐相处。为全面促进两国关系,双方决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三、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和充实各级别对话,增加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互信平等的政治关系。

  四、塞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与台湾当局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五、中方尊重塞尔维亚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理解塞方为融入欧洲大家庭所做努力,赞赏塞方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促进巴尔干地区的稳定与发展,积极推动区域合作。

  六、中方重申尊重塞尔维亚主权和领土完整。中方认为,应该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安理会相关决议,在国际法框架内,由塞尔维亚政府和科索沃当局通过对话和谈判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方案,才是解决科索沃问题的最佳办法,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国际社会应该为此创造积极条件。

  七、双方表示,将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全力推动两国经贸合作,扩大相互投资,确保双边贸易持续稳步增长,在发展中逐步改善两国贸易平衡状况。充分发挥两国政府职能部门和中塞政府经贸混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激发双方企业的合作意愿。双方商定,支持双方企业加快推进塞桥梁、电站、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合作项目,并积极推动双方企业重点加强在通信、石化、能源、高新技术、工业和食品加工等方面的合作。

  八、双方同意,将继续扩大在文化、教育、体育、科技、军事、警务领域的传统合作,重点拓展旅游、航空、卫生、广电、新闻等领域的交流,积极鼓励两国青少年和民间团体扩大友好交往。

  双方表示,将全力办好今年秋季在塞尔维亚举行的中国文化节活动,支持北京市和贝尔格莱德市共同办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三十周年庆祝活动。

  九、双方表示,将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解决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主张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作用与权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

  双方愿继续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及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沟通与磋商,共同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十、双方认为,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深化金融监管合作,推动世界经济早日复苏,尽量减少危机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害,共同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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